统筹“破”与“立” 中国法院发挥破产审判“双重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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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北京7月25日电 题:统筹“破”与“立” 中国法院发挥破产审判“双重功能”

  记者 张素

  “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进程中,必然会伴随一些产能落后、跟不上时代步伐企业的淘汰、转型、升级,更须注重发挥破产审判拯救和出清的双重功能。”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在全国大法官研讨班开班式上说。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下称《决定》),其中对健全企业破产机制等作出具体部署。破产审判是一个重要方面。

  近年来,人民法院充分发挥破产拯救、出清功能,助推防范化解风险。数据显示,今年1月至6月,全国法院审结破产案件8803件,同比增长4.8%,对仍有市场潜力的高负债企业通过依法重整实现重生,对“僵尸企业”及时出清,促进市场要素资源高效配置。

  各地法院积极探索,取得丰富成效。例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自2017年以来承担世界银行和国家营商环境评估中“办理破产”等两项指标的牵头任务,连续7年推出专项行动计划,制定实施146项改革举措,推动法治化营商环境水平持续提升。

  “我们加强破产办理府院联动,会同17家单位联合推出支持管理人履职、重整企业信用修复等提升破产办理便利度的35项措施,有效发挥破产‘及时出清’和‘重整救治’功能。”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贾宇在研讨班上交流发言时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专家对办理破产改革举措给予了充分肯定。

  据介绍,上海法院在全国率先探索企业破产信息核查“一件事”改革、实行破产财产“先处置、后解封”新机制,优化破产案件集中管辖,推进破产案件集约化、专业化审理。2023年以来,上海法院办结破产、重整案件超过4300件,平均审理天数缩短180天,化解债务5100亿余元人民币,让危困企业脱困重生、“僵尸企业”快速出清。

  实践中,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牵头成立省破产管理人协会,推进省级层面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推进破产案件繁简分流,释放简案快办机制效能,共有247件破产案件适用简案快审程序,最短用时仅28天;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挥破产拯救功能,成立中部地区首个破产法庭,全面推行破产预重整制度……

  有法学专家表示,破产重整制度对于企业脱困重生、盘活各类资源以及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等具有重要作用,推动破产重整制度建设持续完善,是当下实务界和学界的努力方向。

  此次研讨班上,最高法要求全国法院更好发挥破产审判职能作用。要把统筹“破”和“立”的理念融入破产审判工作各方面,既要引导可重整的不清算,帮助“危机”企业寻“新机”,助力增强市场活力;也要坚守“当破则破”的法律底线,同时在“破”中防范重大风险。

  最高法同时强调,各地法院要深刻认识破产审判涉及职工安置、资产处置、税收处理、风险防范、社会稳定等多方面问题,必须紧紧依靠党委领导、政府支持,推动建立破产审判府院联动常态机制,实现由“具体的一案一议”到“常态的共商共治”。

  此外,《决定》明确“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受到广泛关注。

  记者获悉,广东法院率先探索个人破产制度,建立起“法院审判+机构管理+管理人执行+公众监督”四位一体的个人破产事务办理体系,审结个人破产清算、重整、和解、个人企业合并破产等各类首案,以法治保障“宽容失败”,为创业者“托底”。

  “要积极稳妥推进个人破产案件审判,总结好深圳法院先行先试和一些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经验”,张军在开班式上指出,要注意把握好解除债务枷锁和防范逃废债的关系,充分释放个人破产制度效能,为个人破产立法提供司法实践支撑。(完) 【编辑:田博群】

发布于:北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