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跨境赌博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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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7月22日电 据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消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6件跨境赌博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最高法介绍,近年来,境外赌场和网络赌博犯罪集团对我国公民招赌吸赌问题日益突出。此类犯罪导致境内资金大量外流,易衍生绑架、偷越国(边)境、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诈骗等多种犯罪,滋生黑灰产业链,与之相关联的“地下钱庄”跨境洗钱等犯罪还加大我国金融风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安全。同时,赌博行为也易使人滋生贪欲,助长不劳而获等心理,败坏社会风气,损害国家形象。

  一是坚持从严惩处跨境赌博犯罪。跨境赌博犯罪不仅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也容易引发一系列衍生犯罪,使危害加剧蔓延。此次发布的被告人张某宁等34人开设赌场、非法经营案,系跨境赌博犯罪集团犯罪,涉案金额巨大。被告人虞某荣等66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非法拘禁等案,大肆开设赌场,牟取巨额非法利益,为维护赌场利益,“以黑护赌”“以赌养黑”,社会危害极大。人民法院对有关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和骨干成员依法予以严厉惩处。

  二是坚持全方位全链条惩处跨境赌博关联犯罪。此次发布的被告人罗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罗某以借名开办公司等方式,为赌博犯罪分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收益高达12亿元。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惩处。

  三是坚持宽以济严精准打击。在坚持总体从严惩处的同时,准确界定罪责,实行区别对待,依法精准打击,对具有自首、立功、从犯等法定从宽情节的被告人充分兑现政策。此次发布的被告人唐某芬等11人开设赌场案,唐某芬到案后协助规劝5名同案被告人回国投案,具有立功情节,结合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人民法院依法从宽处罚,对唐某芬判处缓刑。

  四是坚持加大经济制裁力度。此次发布的犯罪嫌疑人胡某鑫没收违法所得案,胡某鑫虽死亡,但其实施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场犯罪获取大量非法利益,人民法院对相关违法所得及孳息、收益依法裁定予以没收。被告人唐某芬等11人开设赌场案,经查27个涉案银行账户主要用于接收、流转赌资,且被告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人民法院认定账户内的冻结资金为赌资并依法予以追缴。

跨境赌博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

目录

  1.被告人张某宁、钟某新等34人开设赌场、非法经营案

  ——从严惩处跨境赌博集团犯罪

  2.被告人虞某荣等66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非法拘禁等案

  ——从严惩处“以黑护赌”“以赌养黑”犯罪

  3.被告人郑某、刘某开设赌场案

  ——依法惩处利用网络主播身份招赌犯罪

  4.被告人唐某芬等11人开设赌场案

  ——对具有自首、立功情节的涉赌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罚

  5.被告人罗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

  ——依法惩处掩饰、隐瞒跨境赌博犯罪所得犯罪

  6.犯罪嫌疑人胡某鑫没收违法所得案

  ——依法没收跨境赌博犯罪违法所得

  案例一

  被告人张某宁、钟某新等34人开设赌场、非法经营案

  ——从严惩处跨境赌博集团犯罪

  一、基本案情

  2007年以来,澳门某博彩公司股东、董事周某华(已另案判刑)在澳门等地赌场承包赌厅,2015年以来在菲律宾等地先后开设多个网络赌博平台招赌。为牟取巨额利益,周某华招募他人担任赌场代理,逐步形成以周某华为首,以被告人张某宁、钟某新等股东级代理为骨干,成员固定、层级明确、人数众多的跨境赌博集团。通过代理组织中国内地公民前往澳门赌博或参与跨境网络赌博;在内地成立资产管理公司帮助换取赌博授信或筹码并追讨赌债;利用地下钱庄等第三方结算赌资;设立或通过内地技术服务公司提供技术支持。截至2021年11月,该跨境赌博集团共发展股东级代理480余人(其中中国籍280余人),发展普通代理6万余人(其中中国籍3.8万余人),发展境内参赌人员会员6万余人。至案发,查明涉案跨境网络赌博平台非法赢取境内参赌人员赌资89亿余元。

  为替跨境赌博集团牟取非法利益,2018年9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张某宁在周某华的指使下虚构投资合作协议等,利用所控制的多个代持公司银行账号,多次进行资金跨境兑付,金额共计11.5亿余元,非法获利1700余万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经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宁等受周某华指使在中国境内成立公司,接收跨境赌博集团的赌资、赌债并运营管理;被告人钟某新等入股参加跨境赌博集团,组织、招揽境内公民赴境外赌博、参与跨境网络赌博,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属情节严重。张某宁还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外汇,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其行为又构成非法经营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在跨境赌博犯罪集团中,张某宁、钟某新等是骨干成员,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在非法经营共同犯罪中,张某宁系从犯,可依法减轻处罚。张某宁等归案后主动坦白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分别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上,对被告人张某宁以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对被告人钟某新以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对其他被告人以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至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至五万元不等。追缴、没收各被告人供犯罪所用财物、赌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孳息。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部分跨境赌博犯罪集团为牟取不法利益,招募境内人员担任代理,组织、招揽我国公民出境赌博,开发赌博平台及APP招揽我国公民进行网络赌博,并在境内成立资产管理公司接收管理赌资赌债、买卖外汇进行非法经营。此类跨境赌博集团一般实行公司化专业经营,内部层级明确,分工细致,招揽赌博人数众多,与境内“地下钱庄”配合,致使境内巨额资金流出,社会危害极大。

  本案参与人员众多,涉案金额甚巨,社会影响恶劣。被告人张某宁还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外汇,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人民法院对跨境赌博犯罪集团首要分子、骨干成员从严惩处,充分发挥了刑罚的震慑作用。同时,考虑张某宁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和共同作案人的犯罪事实,协助公安机关调查梳理大量证据材料,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较大幅度的从宽处罚。

  案例二

  被告人虞某荣等66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非法拘禁等案

  ——从严惩处“以黑护赌”“以赌养黑”犯罪

  一、基本案情

  1995年至2018年间,以被告人虞某荣等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开设赌场、寻衅滋事、非法买卖枪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170余起。其中2012年底至2017年间,先后组织数百名参赌人员从我国境内偷渡到老挝波乔省金三角经济特区某赌场赌博,按参赌人员赌资流水提取“洗码”佣金,或者以参赌人员在赌场内所输金额按比例收取提成,后在赌场中承包赌厅,还网络直播赌博活动,组织参赌人员实时线上观看并远程下注,赌资流水共计30亿元以上,非法获利5000万元以上。为获取非法利益,虞某荣还指使组织成员采取非法拘禁、上门发传单、喷油漆、挂横幅等违法犯罪手段对参赌人员非法催债讨债,致使多名参赌人员倾家荡产、外逃躲避。

  二、裁判结果

  本案经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虞某荣等人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虞某荣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对其组织、领导该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对被告人虞某荣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偷越国(边)境、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26个罪名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他65名被告人亦处以无期徒刑等相应刑罚。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跨境赌博犯罪时有出现,往往“以黑护赌”“以赌养黑”。此类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有组织地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非法经济利益,组织大量人员出境赌博,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对回国赌客催讨赌债,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黑社会性质组织与赌博产业相勾连,严重威胁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被告人虞某荣等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长期在境外赌场承包赌厅,招揽境内人员出国赌博以及进行网络赌博,以“洗码”赚取佣金或抽头等方式赚取巨额非法利益,仅查明的赌资流水共计30亿元以上,非法获利高达5000万元以上。人民法院对虞某荣等人的判决,有力打击了涉赌黑社会性质犯罪集团的嚣张气焰,有力震慑了犯罪分子,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

  案例三

  被告人郑某、刘某开设赌场案

  ——依法惩处利用网络主播身份招赌犯罪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郑某、刘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为菲律宾某赌博网站担任代理,由郑某负责对接赌博网站“专员”以获取链接及结算佣金,刘某利用其担任某知名体育网络直播平台主播的身份向粉丝发送赌博链接,为赌博网站发展玩家、下线会员。2019年4月至2020年12月17日,郑某、刘某通过上述方式招赌,共发展下线会员635名,收取赌博网站代理佣金145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一审,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刘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发展下线会员,从中收取佣金,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二被告人长期担任赌博网站代理,招揽参赌人数多,违法所得金额大,犯罪情节严重,且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郑某、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综上,以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郑某、刘某有期徒刑五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

  三、典型意义

  当前,跨境赌博犯罪手段不断翻新。随着网络直播的兴起和快速发展,个别主播为了“引流吸粉”,借着“直播带货”的商机实施“直播带赌”的非法活动,诱骗粉丝投注,参加网上赌博活动。

  本案被告人郑某、刘某借助刘某作为知名体育网络主播的特殊身份,向大量的粉丝群体发送个人微信,再利用微信单向联系粉丝并发送赌博链接,发展下线会员累计600余人参与赌博,从中获取巨额佣金,社会危害大。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更不能成为违法犯罪的温床。人民法院依法惩处利用网络主播身份招赌犯罪行为,警示网络媒体从业者要秉持职业操守,守牢法律底线,共同营造积极向上、健康有序、和谐清朗的网络空间。同时,也提醒广大网友,网络赌博“新招”频出,套路重重,“十赌十骗”“十赌十输”,应自觉抵制招赌诱惑,切勿以身试法,后悔莫及。

  案例四

  被告人唐某芬等11人开设赌场案

  ——对具有自首、立功情节的涉赌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罚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唐某芬于2018年3月代理境外某赌博网站,同年四五月间转移到菲律宾马尼拉市盈城大楼继续实施代理行为,聘请被告人叶某养等多名人员担任管理人员及客服人员,通过打电话、发微信、QQ聊天等手段招揽境内的参赌人员进行网络赌博,并聘请技术人员负责“养微信”及提供技术支持。唐某芬获利700万余元并支付其他人员的报酬。2019年5月案发后,公安机关冻结涉案银行账户27个,涉案资金共计141万余元。唐某芬到案后,协助规劝5名同案被告人回国投案。

  二、裁判结果

  本案经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审理,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某芬等11人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对于公安机关冻结的27个涉案银行账户及其资金,因上述账户主要用于接收、流转赌资,且被告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故依法认定上述账户内的冻结资金141万余元为赌资,予以追缴。唐某芬到案后协助规劝5名同案被告人回国投案,有立功表现,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叶某养等人案发后从国外主动回国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分别从轻或减轻处罚。唐某芬等11人到案后能退清全部赃款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综上,对被告人唐某芬、叶某养等以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不等,均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至一万五千元不等。

  三、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在坚持总体从严惩处跨境赌博犯罪的同时,也注重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做到区别对待,宽以济严,罚当其罪。对于具有自首、立功、从犯、退赃等法定、酌定从宽情节的犯罪分子充分兑现政策,鼓励境外赌博犯罪分子把握机会,悬崖勒马,主动回国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争取宽大处理。

  本案中,被告人唐某芬到案后协助规劝5名同案被告人回国投案,有立功表现;被告人叶某养等人案发后从国外主动回国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上述行为体现了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节约了司法资源。结合全案被告人退清全部赃款并自愿认罪认罚的情况,人民法院依法均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案例五

  被告人罗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

  ——依法惩处掩饰、隐瞒跨境赌博犯罪所得犯罪

  一、基本案情

  胡某伟(另案处理)在柬埔寨从事网络赌博等犯罪,并将犯罪所得及收益12亿元在国内投资使用。2018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罗某明知胡某伟从事跨境赌博犯罪,仍听从胡某伟安排,为其注册成立公司以方便转移、处理犯罪所得。罗某担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负责该公司的实际管理与运营工作,通过购买资产、出借资金、转账汇款等方式,积极协助胡某伟掩饰、隐瞒跨境赌博的犯罪所得及收益。

  二、裁判结果

  本案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使用,掩饰、隐瞒钱款性质,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且情节严重,应依法惩处。鉴于罗某当庭认罪,有悔过表现,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罗某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

  三、典型意义

  随着开设赌场等犯罪的多发,为赌博犯罪分子提供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收益的犯罪行为也随之增加。一些人员通过转账等方式为赌博犯罪提供帮助,犯罪手段隐蔽、形式多样,妨碍了司法机关及时查处赌博犯罪。此类犯罪涉案金额往往较大,常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转移犯罪所得及收益出境,还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加剧金融风险。

  本案被告人罗某明知胡某伟从事赌博犯罪活动,却虚设公司,假借购买资产、出借资金等,为赌博犯罪转移赃款,涉案金额高达12亿元。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罗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并依法判处刑罚,体现对赌博关联犯罪全链条惩处的态度。

  案例六

  犯罪嫌疑人胡某鑫没收违法所得案

  ——依法没收跨境赌博犯罪违法所得

  一、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胡某鑫(已死亡)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者之一。2008年以来,孙某程(已另案判刑)、胡某鑫等人共同出资1000万元,带领史某和、涂某辉(均已另案判刑)等人到澳门赌场开设账户,从事“洗码”业务,并多次邀集江西商人徐某平、何某强等人赴澳门赌厅赌博,场均输赢数百万元,从中攫取巨额经济利益。2014年胡某鑫死亡,孙某程等人通过史某和的澳门“洗码”账户,向胡某鑫妻子陶某英的银行账户转账共计1500万元,分配澳门“洗码”业务的违法所得。案发后,公安机关冻结陶某英银行账户。

  二、裁判结果

  本案经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认为,胡某鑫、孙某程等人在澳门赌场通过开设账户、“洗码”等方式,组织中国内地公民赴澳门赌博,并提供赌博资金帮助,按比例获取赌场返利,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胡某鑫已死亡,公安机关所冻结的胡某鑫妻子陶某英银行账户中的1500万元,经查明系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获取的非法利益的一部分,应当对其违法所得及产生的孳息、投资收益予以没收。

  三、典型意义

  获取非法利益是涉赌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由弱到强、做大成势的经济基础。人民法院在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赌博犯罪依法定罪量刑的同时,还注重查明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财产状况并依法作出处理,实行“打财断血”,有效打击黑恶犯罪。

  本案犯罪嫌疑人胡某鑫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境外赌场为依托,通过开设账户、“洗码”等方式,组织内地公民跨境赌博并提供资金担保服务,从赌场获取暴利。虽然胡某鑫在本案进入司法程序前已死亡,但相关违法所得仍应通过没收违法所得特别程序依法予以追缴。人民法院依法没收已死亡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所得,有力惩治了赌博犯罪违法敛财行为,是摧毁涉赌博犯罪组织和犯罪分子经济基础的生动实践。 【编辑:于晓】

发布于:北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