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检察官年度考核不称职,应当降低检察官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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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7月24日电 最高检24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新修订的《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有关情况。

  新的《若干意见》对评价检察办案质量是如何规定的?就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副主任石献智表示,对检察官履职情况进行考核,是加强检察官管理、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有效方式。新的《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检察官年度考核不称职,应当降低检察官等级,经检察官考评委员会认定不能胜任检察官职务的,应当按照程序退出检察官员额。其中,检察官的办案质量,是检察官管理的重要内容。

  新的《若干意见》第四十四条规定,“综合运用常规抽查、重点评查、专项评查等方式,对检察官已经办结案件的质量进行检查评定。加强评查结果运用,将案件质量评查结果作为评价检察官办案业绩的重要依据,纳入检察官考核管理体系”。

  根据这一规定,案件质量评查主要分为三种方式,即常规抽查、重点评查和专项评查。常规抽查,是指对于每位检察官,每年度按照一定数量或者一定比例的案件,进行随机抽查。重点评查,是指对于提起公诉后又撤回起诉,或者人民法院判决无罪、免予刑事处罚等需要重点关注的案件,在案件办结后或者发现问题之日起一定时间内进行逐案评查。专项评查,是指根据检察工作实际,选择某些特定类型案件或者某些案件的特定环节、特定问题,组织开展专门性的评查。

  2021年以来,最高检每年组织对全国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开展质量评查活动,共抽选800余件案件进行评查,对评定瑕疵、不合格等次的问题案件进行通报。今年上半年,又对部分省市院撤回起诉、无罪等重点案件进行了评查,并通报了25件不合格案件。同时注重评选优质案件,加强正向业务引导。各地检察机关也按照最高检有关要求,积极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工作,2023年以来共对60余万件案件综合运用各类评查方式开展质量评查,有力促进了办案质量的不断提高。

  案件质量评查结果,一方面按照《若干意见》的要求,作为评价检察官办案业绩的重要依据,纳入检察官考核管理体系。另一方面,对于经评查被确定为不合格或者严重瑕疵的案件,实践中也是依照相关程序,及时审查是否属于应当追究司法责任的情形,切实将司法责任制要求贯彻落实到各个办案环节。

  近年来,检察机关按照司法责任制改革相关部署要求,不断探索创新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机制,推广开展交叉评查、提级评查、异地评查等,有条件的检察院还在探索对所办案件进行普遍评查,为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发挥了积极作用。 【编辑:于晓】

发布于:北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