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检方进一步健全司法责任追究 确保检察人员公正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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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社北京7月24日电 (记者 郭超凯 张素)记者24日从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检察机关将进一步健全司法责任追究的工作机制,确保检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公正行使职权。

  当天,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外通报新修订的《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简称《若干意见》)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简称《条例》),对今后一个时期检察机关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作出系统部署。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局副局长王炳江在会上介绍,自2020年《条例》印发实施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共严肃追究280多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责任的检察人员司法责任。

  王炳江说,2021年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期间,最高检回应社会关切,提出“纠错不能止于国家赔偿,追责必须落到责任主体”,对246起再审改判无罪的刑事案件,组织深入检视检察环节存在的问题,对确有责任的检察人员严肃追责问责。

  修订后的《若干意见》分为八个部分共48条。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史卫忠介绍,为进一步增强检察官履职责任心,《若干意见》进一步明确“检察官年度考核不称职,应当降低检察官等级,经检察官考评委员会认定不能胜任检察官职务的,应当按照程序退出检察官员额”的规定。

  史卫忠说,《条例》修订的着力点在于推动司法责任追究及时常态、严格规范、精准到位,确保检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公正行使职权,主要从四个方面作出修改完善:一是进一步明确司法责任追究的范围,二是进一步完善司法责任追究的具体情形,三是进一步完善司法责任追究的程序,四是进一步健全司法责任追究的工作机制。

  史卫忠指出,《条例》根据检察官法的规定,对具体追责情形进行了修改完善。对检察人员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的,以行为为导向,规定只要实施隐瞒、歪曲事实,违规采信或者不采信关键证据等13种行为之一的,即应当承担司法责任;对存在重大过失的,以结果为导向,将造成严重后果作为承担司法责任的构成要件,规定了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方面出现错误,导致案件错误处理并造成严重后果等10种情形。(完) 【编辑:曹子健】

发布于:北京市